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280号
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黄庄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5349336T。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孙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喜,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纪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边永凤
书 记 员 周欣冉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280号
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黄庄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5349336T。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孙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喜,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纪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边永凤
书 记 员 周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