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05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黄庄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534933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汶源工商管理学校(曾用名济南市莱芜区机械工程职业中等学校),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200MJE7603384。
法定代表人:许更新。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吴位民,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济南汶源工商管理学校(曾用名济南市莱芜区机械工程职业中等学校)、**、吴位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亓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