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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人格权、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86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位民,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申请人: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黄庄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534933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汶源工商管理学校,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苍龙泉大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200MJE7603384。 法定代表人:许更新。 ***诉吴位民、**、***、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济南汶源工商管理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位民名下银行存款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 五、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