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03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耀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壹诺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韩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壹诺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3,40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3,616元,其中,案款20,8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93元,执行费212元。本院已于2022年5月16日将该款转付给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此,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吉05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嘉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