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3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5194800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8878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