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3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5194800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8878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