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民初677号
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第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3WBWN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