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强大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3170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强大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马滘炳恒综合楼二排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531295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强大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强大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1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64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强大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