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1916号
原告: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61号怡康花园沿路B栋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中新城31层D座。
法定代表人:曾台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惠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时街道人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魏荣君,该县政府县长。
原告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4)宁商破字第11-3、12-3、13-3号及(2015)宁商破字第9-3、11-4、12-3号破产案相关联,涉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的相关案件均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按照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笑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