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元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民初12894号
原告: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61号怡康花园沿街B栋5楼。
法定代表人:陈克垂。
委托代理人:李绍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元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冒岭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元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原告已预交1465元),由原告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珠乔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惠文
书记员李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