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兴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与常德市兴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03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常德市兴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常德市兴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703执8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