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24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第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增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博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院**楼**704。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冀1023民初2475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申请撤诉已被本院裁定准许,现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宏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