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2475号
申请人: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南关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增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博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院**楼**704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宏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