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2475号之一
原告: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第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增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博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院**楼**704。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欧力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永清县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宏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