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91民初1672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范珂,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36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2918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剩余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多年合作关系,被告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原告处购买物品。2021年6月28日被告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经双方确认被告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共拖欠原告款项共计1536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后,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述。 被告华坤公司辩称:一、原告并没有实际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基于对原告的信任,先履行了内部挂账手续,但实际上原告一直没有交付货物。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被告未支付货款是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被告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借款,但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二、企业询证函不能中断诉讼时效。2021年7月15日,因例行审计需要,在被告内部管理人员变动频繁且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被告按照审计事务所的要求向原告发出了企业询证函,并不具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诉讼时效不能因此中断。及时按照开票日期2018年10月18日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原告所谓的债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粮油副食。2021年7月15日,被告华坤公司向原告**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一份,内容为本公司在对2021年1-4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向原告**公司询证双方的往来账项。询证函显示2018年12月31日欠**公司153600元、2019年12月31日欠**公司153600元。原告**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2018年10月18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华坤公司开具两张金额为153600元发票二份,该两份发票被告华坤公司已经入账。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8年10月18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华坤公司开具了发票,且被告华坤公司也已经将该发票入账,且华坤公司也向**公司发出询证函,征询**公司欠款数额是否无误,**公司也予以予以确认,综上,对于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华坤公司支付欠款15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华坤公司未收到货物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诉讼时效,2021年7月15日被告华坤公司向原告**公司发出询证函的行为视为欠款的认可,因此本案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3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53600元,自2021年7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被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