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天元矿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8989号
原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672245238Y。
法定代表人:范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泰安天元矿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0786031D。
被告:内蒙古**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官板乌素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720133047N。
原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天元矿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