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525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通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山东省三0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5093204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672245238Y。
法定代表人:范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泰安通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469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