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地质钻探有限公司、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民初165号 原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中段路北(***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地质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村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宁阳县。 被告: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前旗上海庙镇沙掌图村。 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告: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 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告: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福城矿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地质钻探有限公司、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4月15日,原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