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瑞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民初1628号
申请人:泰安瑞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中段路北(金正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宝才,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泰安瑞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泰安瑞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泰安瑞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