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红旗街天马路105-109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刚,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许杰),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世纪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杜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开,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乐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强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崔玉凤

书 记 员  王思嫚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