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

郑舍金木、江文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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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1737号
原告:郑舍金木,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文行,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云耕大道1号4003。
法定代表人:徐长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舍金木与被告江文行、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舍金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郑舍金木负担。
审判员吴晓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段丽浈
书记员钱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