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

杜广岑、曹银峰等与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3785号

原告:杜广岑(领),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曹银峰,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红旗天马路105-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27201970Y。

法定代表人:徐长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刚,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杰杰(曾用名许杰),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县。

被告:安徽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785108324。

法定代表人:杜华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杜广岑、曹银峰与被告许杰杰、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乐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杜广岑、曹银峰提供的被告许杰杰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许杰杰应诉,应按被告不明确处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广岑、曹银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吴愿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