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建筑有限公司

江山市谦富木业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2455号
原告:江山市谦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石后村田尾1号。
法定代表人:毛和庆。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忠山。
原告江山市谦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江山市谦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谦富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诉请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谦富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8元,减半收取3924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江山市谦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奇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