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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1077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雪良钢管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三巷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3MA2FUU4724。
经营者:***,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林家村139号,系衢州市衢江区雪良钢管租赁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浮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8143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童建坤,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雪良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2021年2月18日诉前登记,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雪良钢管租赁经营部在本院2021年4月2日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雪良钢管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