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6829号
原告:***,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小娟,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秦家院****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9262302W。
法定代表人:周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容,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龙洲湾街道鱼胡路******8-4,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银,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金山乡金山村何家屲**。
第三人: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0343751XR。
法定代表人:杜小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凯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 凯
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
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