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凯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6829号
原告:***,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小娟,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秦家院****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9262302W。
法定代表人:周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容,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龙洲湾街道鱼胡路******8-4,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银,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金山乡金山村何家屲**。
第三人: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0343751XR。
法定代表人:杜小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凯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 凯
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
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