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937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72737。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526G。
法定代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工农坡,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威通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785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55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500328T。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国梁路7号4**1-1,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51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江滨路13号7**8-1,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威通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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