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937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72737。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526G。 法定代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工农坡,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威通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785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55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500328T。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国梁路7号4**1-1,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51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江滨路13号7**8-1,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威通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供销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