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8724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51XR。
法定代表人:何荣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