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与保利(海陵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5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8栋2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85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海陵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海陵岛十里银滩保利银滩度假酒店东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69979432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利(海陵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3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