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贝格曼电子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初1247号
原告: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8栋2层A。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8栋2层A。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贝格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403。
法定代表人:闫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和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403。
法定代表人:闫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闫鹤,女,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佳公司)、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设计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贝格曼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格曼公司)、深圳市和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纳公司)、闫鹤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玺佳公司、纵横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郑忠红,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闫鹤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许国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玺佳公司、纵横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其相关网店上撤销涉案宣传;2.判令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人民币1500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纵横设计公司设计的产品CIGADesign009SeriesWristwatch在激烈角逐中荣获了“2013年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董事长张建民应邀参加了颁奖仪式。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先生自1994年至今,先后获得中国工业设计杰出十佳设计师、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常务理事、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会员等荣誉,其设计涉及的领域有平面设计、空间·导式设计、空间·建筑设计、产品·公共设施设计,曾为国家地铁工程、国家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深圳第26届大学生运动会、城市公共设施等提供设计服务,其自主研发的品牌“CigaDesign”曾先后获得德国红点奖、红点至尊奖、德国IF奖等。“”的商标所有人为纵横设计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3日。玺佳公司为纵横设计公司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产品工业设计、钟表的批发、零售。被告系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从事经营钟表的批发、零售的企业。原告发现,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在其网络商城上大肆宣传其产品“荣获2013年德国红点奖设计大奖”等,而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并未实际获得“德国红点设计奖”等任何奖项。原告认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设计者智慧的结晶,代表了较高的设计水平,设计者的这种设计荣誉具有专属性,被告将别人的设计荣誉宣传成自己的设计荣誉,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被告上述虚假宣传行为,目的是为了提高被告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侵占原告的市场份额,该行为干扰了原告的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商标“贝格曼”和“Bergmann”为和纳公司所有。原告经公证在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网络商城上购买的产品均一致,外包装上显示有“Bergmann”的商标,进口商为和纳公司,购物发票出具商均为和纳公司,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闫鹤,因此,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纳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闫鹤为其投资人,应该为和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闫鹤辩称:一、玺佳公司成立时间晚于红点奖颁发时间,与红点奖无任何关系,其不是案涉产品的设计者,也不是获奖者,也没有其它使其拥有诉权的情形。没有证据显示“ShenzhenCIGADesignCo,Ltd”就是纵横设计公司。原、被告经营范围完全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两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二、和纳公司虽然是闫鹤的个人独资公司,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混同,也无证据显示闫鹤有共同侵权行为,闫鹤不是适格被告。三、被告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任何权益。事实上是在钟表行业有20多年经验的案外人香港的“HanaElectronicLtd.”(以下简称HANA公司)设计了案涉产品。早在2013年红点奖之前,HANA公司于2012年就生产销售该款手表,并大量销向国外,纵横设计公司是向HANA公司购买样品用于申报红点奖。纵横设计公司虽然抢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HANA公司销售及红点奖公开在前(2012年7月),专利申请在后(2013年5月22),纵横设计公司的专利不满足授权的实质要件,原告之前在天猫平台投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也未被采纳。四、被告标注红点奖相关信息的行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红点奖的颁发权在颁奖组委会,未获奖宣传获奖的追责权也在颁奖组委会,或者构成虚假宣传但追责权在行政主管机构,与两原告无关。案涉产品确实已取得红点奖,被告只是标注该产品曾获得红点奖,并未陈述自己是获奖者或设计者,属于陈述事实而非虚假宣传,而且既没使用原告的商标,也没侵犯原告的专利,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红点奖本身名气并不大,且每年有多种品类,每一品类下又有多个产品获得红点奖,历年已有多个腕表获奖,案涉产品并非唯一获奖产品。红点奖荣誉并非原告独家享有,与原告无法构成唯一对应关系。五、被告是经授权合法使用红点奖相关信息。针对009腕表的红点奖荣誉,是由香港HANA公司与CIGADesign共同享有的,且香港HANA公司在前、CIGADesign在后,按惯例香港HANA公司属于第一获奖人。香港HANA公司与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之间有紧密合作,其出品的009腕表由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并授权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该产品曾获得红点奖的获奖标识及相关信息进行销售宣传。六、获奖信息的反复变更说明,变更之前HANA公司确实为红点奖共得者,变更后红点奖组委从未正式发函通知HANA公司取消其获奖资格,也未重新向纵横设计公司颁发新的获奖证书。红点奖组委仅仅由于纵横设计公司是付款者,即根据其要求变更获奖者,也未要求审核其设计者身份的真实性,该变更不能证明纵横设计公司为红点奖唯一获得者。七、红点奖更多是针对生产商及产品的荣誉,而不是如原告所主张是荣誉归于设计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纵横设计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日,张建民为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艺术设计、城市景观设计等。原告玺佳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经营范围包括产品工业设计、从事经营钟表的批发、零售等,纵横设计公司为其股东。
被告贝格曼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闫鹤,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钟表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珠宝首饰、工艺礼品的销售等。被告和纳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8日,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闫鹤为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网上从事钟表、珠宝首饰、工艺礼品、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等。
玺佳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艳丽分别于2017年的4月28日、5月22日、5月24日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玺佳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艳丽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王某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电脑清洁浏览器记录后,分别登录涉案各网站,将浏览过程截屏打印,监督收取邮件包裹,并由公证处出具(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23-13131号《公证书》。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24号、第13126号《公证书》记载,分别登录“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网站搜索“cigadesign”进入玺佳公司在天猫及京东经营的“cigadesign旗舰店”,页面显示包括双针系列腕表等商品的销售、宣传展示,其中双针腕表在商品详情中介绍系“2013年CIGADesign创造了第一支双针腕表”,“同年荣获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还有红点奖官网获奖信息、领奖照片、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24号《公证书》记载,登录“天猫商城”网站搜索“Bergmann贝格曼正品德国情侣手表男士防水石英表简约时尚”,点击商品链接进入贝格曼公司经营的“贝格曼深圳专卖店”,店铺页面有不同款式的商品“Bergmann贝格曼正品德国情侣手表男士防水石英表简约时尚”销售展示,价格1699元,促销价698至768元,累计评价488。商品名称下方用红字标明“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奖”等字样,商品详情中有品牌介绍、获奖证书,以及“2013年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奖”、“红点设计”、“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大奖”等表述及宣传照片,获奖证书图片上没有设计方的信息。玺佳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艳丽在该网络平台购买上述情侣手表两块,实付款1466元。在“天猫商城”网站搜索“Bergmann贝格曼正品009AT德国红点奖概念升级版全自动机械手表男”,点击搜索结果商品链接进入贝格曼公司经营的“贝格曼深圳专卖店”,店铺页面有不同款商品“Bergmann贝格曼正品009AT德国红点奖概念升级版全自动机械手表男”销售展示,促销价1698元,累计评价4。商品名称下方有“红点奖强化升级”等字样,商品详情中有品牌介绍、获奖证书,以及“2013年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奖”、“”等表述及宣传广告照片,页面中宣传:“素有设计界的‘奥斯卡’之称的德国红点设计大奖是世界上知名设计竞赛,也是国际公认的工业设计高级奖项之一,与德国“IF奖”、美国“IDEA奖”并称为世界三大设计奖。获得红点设计大奖不仅仅代表某产业的杰出设计品质在国际范围内得到确认,还意味着该产品获得设计与商业范围内很大程度的接受。获奖作品可谓是世界工业制造领域具有设计成就的产品,代表了行业的高水平。”玺佳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艳丽在该网络平台购买上述009AT机械手表一块,实付款1698元。2017年5月2日,玺佳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艳丽在公证员监督下签收快递包裹。公证员杨某对包裹进行开拆、拍照后,将封存的包裹交任艳丽保管。包裹内购物发票上盖有和纳公司的印章。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26号《公证书》记载,登录“京东商城”首页的搜索“德国贝格曼(Bergmann)正品手表男女情侣表德式时尚个性简约石英手表德国红点009红点奖”,点击搜索结果商品链接进入和纳公司经营的“贝格曼旗舰店”。店铺页面有商品不同款式的“德国贝格曼(Bergmann)正品手表男女情侣表德式时尚个性简约石英手表德国红点009红点奖”销售展示,黑壳黑面款价格688元,累计评价3000+。页面还有不同款“德国贝格曼(Bergmann)正品手表机械表009AT红点设计概念奖升级版全自动机械手表男”销售展示,黑壳黑面皮带款价格1679元,累计评价30+。上述商品的“商品介绍”中均有“荣获2013年红点概念奖”、“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大奖”等表述以及获奖证书等图片。玺佳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艳丽在该网络平台购买上述情侣手表两款各一块,实付款1416元。2017年5月2日,玺佳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艳丽在公证员监督下签收快递包裹。公证员杨某对包裹进行开拆、拍照后,将封存的包裹交任艳丽保管。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25号《公证书》记载,登录“亚马逊amazon.cn”首页搜索“Bergmann贝格曼”,点搜索结果链接进入“Bergmann贝格曼德国品牌009系列石英女士手表BGM16”商品销售页面,售价698元。商品描述中有品牌介绍、“2013年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奖”表述以及获奖证书图片等,该009系列商品链接下还有不同款式的销售。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27号《公证书》记载,登录“天猫商城”首页搜索“Bergmann贝格曼正品009AT德国红点奖概念升级版全自动机械手表男”,点击搜索结果商品链接进入贝格曼公司经营的“贝格曼深圳专卖店”,店铺页面有不同款式的商品“Bergmann贝格曼正品009AT德国红点奖概念升级版全自动机械手表男”销售展示,商品名称下方标有“红点奖强化升级”红色字样,促销价1698元,累计评价4。商品详情中有“”广告图片、红点奖介绍,以及“2013年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奖”宣传、获奖证书图片。店铺还有不同款式商品“Bergmann贝格曼正品德国情侣手表男士防水石英表简约时尚”、“Bergmann德国贝格曼手表男士全自动机械日历镂空精钢皮带大表盘”的销售展示,商品名称下方为标注有“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奖”或“外观荣获2013德国红点奖设计奖”等字样,商品详情中有获奖证书以及“红点巨作reddotmastenpieceofminimalistcesignBERGMANN德国包豪斯简约主义商务红点奖机械腕表”等字样,展示的获奖证书上抹掉设计方信息。通过阿里旺旺与商家聊天,商家表示:“红点奖是我们获奖产品,我们也申请了专利的。这款设计原创是我们,不过被国内有设计公司抢注了我们的型号作为品牌。”商家发送的获奖证书放大截图显示,获奖制造商为“HanaElectronicLtd.”,商家表示其为“我们香港公司”,证书上没有设计方的信息。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29号《公证书》记载,登录“京东商城”首页搜索“贝格曼旗舰店”,点击搜索结果链接进入和纳公司经营的“贝格曼公司旗舰店”,店铺页面有不同款式“德国贝格曼(Bergmann)正品手表男女情侣表德式时尚个性简约石英手表德国红点009红点奖”男/女款、“德国贝格曼(Bergmann)正品手表机械表009AT红点设计概念奖升级版全自动机械手表男”、“德国贝格曼(Bergmann)正品手表男女情侣表德式时尚个性简约石英手表德国红点009红点奖”带日历款、“德国贝格曼(Bergmann)正品手表009男女手表简约时尚潮流红点概念奖情侣对表石英表”日历款等商品销售展示,销售价格分别为698元、1699元、768元等,商品“德国贝格曼(Bergmann)正品手表男女情侣表德式时尚个性简约石英手表德国红点009红点奖”的累计评价3000+,商品介绍中有“荣获2013年红点概念奖”、及获奖证书、“”、“”等宣传及图片。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31号《公证书》记载,登录“天猫商城”首页搜索“Bergmann德国贝格曼手表男情侣表男女石英手表学生潮流简约时尚表”,点击搜索结果商品链接进入和纳公司经营的“贝格曼旗舰店”,页面有“Bergmann德国贝格曼手表男情侣表男女石英手表学生潮流简约时尚表”的销售展示,促销价698元,累计评价5303,商品名称下方有“荣获2013德国红点设计奖设计大奖情侣手表”字样,商品详情中有“荣获红点设计大奖”表述的宣传图片。通过阿里旺旺与商家聊天,商家表示:“红点奖是我们的获奖产品,我们也申请了专利的,这款设计原创是我们,不过被国内有设计公司抢注了我们的型号作为品牌。”发送的获奖证书上,获奖制造商为“HanaElectronicLtd.”,证书上没有设计方的信息。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30号《公证书》记载,登录“天猫商城”首页搜索“贝格曼旗舰店”,点击商品链接进入和纳公司经营的“贝格曼旗舰店”,页面有“Bergmann德国贝格曼手表男情侣表男女石英手表潮流简约时尚表”销售展示,促销价698-768元,月销量365,累计评价5303,在宝贝排行榜上显示已售出15931笔,商品名称下方有“荣获2013年德国红点设计大奖情侣手表”的字样,商品详情中有“红点设计”、“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大奖”的宣传及“”等红点奖标识。页面还有下架商品“Bergmann德国贝格曼手表男女情侣表男女石英红点手表简约时尚橡胶款”,下架前累计评价125。商品详情有“BERGMANN贝格曼德国红点至尊奖得主REOOTDESIGNAWARD对设计最大的肯定”、“红点巨作极简与优雅的完美结合2013红点奖最佳产品设计”的字样,“”红点奖官网获奖截图、证书,红点网获奖信息显示获奖产品型号为“bergmann009Series”。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123号《公证书》记载,登录“百度”搜索“cigadesign”,点击“CIGADesign--中国原创设计师品牌”进入详细界面,页面有“CIGADesign中国原创设计师品牌,荣获6项德国红点奖与2项IF的中国原创腕表品牌”字样。双针腕表为“荣获2013年德国红点奖”、“红点力作”,以及获奖证书、原告法定代表人参加红点奖颁奖典礼的照片。点击百度搜索结果中“贝格曼手表是不是山寨的啊?-手表-知乎”链接,网络上有关于Bergmann产品是否德国品牌、贝格曼手表是否得红点奖的讨论。通过百度搜索“Bergmann”、“贝格曼红点奖手表”等,搜索结果中显示有“德国红点设计奖作品-Bergmann时尚手表”等链接。
原告当庭提交了购买的其中两件公证封存的实物证据。打开该公证封存的实物证据,内有原告公证购买的两款涉案腕表各一块,腕表及包装盒上均有“Bergmann”的标识,包装盒背面标明产地香港,进口商为和纳公司。购物发票抬头为和纳公司和HANA公司,发票上盖有和纳公司的印章。被告确认系其销售的商品。
2013年7月颁发的德国红点设计奖2013年度佳作奖证书标明获奖产品设计为“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制造商为“HanaElectronicLtd,HongKong”,设计方为“ShenzhenCIGADesignCO,LTD(QiangXiaoning,ZhangJianmin,JiangXin)China”。现红点奖官网信息显示,德国红点设计奖2013年度佳作奖证获奖的“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制造商为“ShenzhenCIGADesignCO,LtdChina”,网址为“www.cigadesign.com”,设计方为“ShenzhenCIGADesignCO,LTD(QiangXiaoning,ZhangJianmin,JiangXin)China”。
原告主张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在涉案网络销售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概括为:1.和纳公司宣传“Bergmann贝格曼”为“德国红点至尊奖得主”;2.和纳公司故意模糊掉原告名字、产品型号、网站等红点获奖信息,或者将原告商标、型号篡改成自己的商标、型号,宣传自己系红点奖获奖者;3.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涂抹掉红点产品设计奖证书上与原告相关信息,宣称自己获得红点奖;4.和纳公司宣称“Bergmann贝格曼”荣获“2013德国红点概念奖”;5.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宣称“Bergmann贝格曼”2013年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奖”、获得“德国红点设计大奖”、“红点奖”或系“红点巨作”、“红点奖强化升级”等;6.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以网页整体宣传的形式,将其店铺名、商标、产品、获得红点奖项、获奖信息相结合完整地对消费者宣传。原告还主张被告宣称自己德国品牌、商品德国进口,后原告撤回该相关主张。
另查,注册号11739051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12年11月13日,申请人为纵横设计公司,注册公告日2014年4月21日,核定商品类别14类,包括表、手表、钟、钟表构件、手表带等。申请号20030174的商标“Bergmann”申请人为和纳公司,申请日期2016年5月20日,核定商品类别14类,包括手表、钟、电子钟表、闹钟、手镯(首饰)等。注册号16446431的注册商标“贝格曼”申请人为和纳公司,申请日期2015年3月5日,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5月28日,核定商品类别14类,包括手镯(首饰)、钟、手表、电子钟表等。
上述事实有获奖证书、红点官网信息、网页公证、商标查询信息、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证实。
对于双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
一、原告纵横设计公司是否为获得2013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的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的设计获奖方
原告为证明在2013年至2016年,纵横设计公司设计的手表获得红点产品设计奖、红点概念设计奖、至尊奖等奖项,其中包括涉案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获得红点设计奖2013年度佳作奖,提交了获奖证书、奖杯、红点奖官网获奖信息的公证、原告法定代表人领奖照片、缴纳奖项相关费用等证据。被告认为获得2013年红点产品设计奖的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设计方“ShenzhenCIGADesignCo,Ltd”不能指向纵横设计公司。经查,原告提交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纵横设计公司备案英文名称为“ShenzhenCIGADesignCO,LTD”,结合原告提交的获奖证据、商标登记等,本院认定纵横设计公司为获得2013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的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的设计获奖方。
二、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是否经合法授权使用红点奖相关信息
被告称涉案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获得的红点产品设计奖荣誉,是由案外人HANA公司与“ShenzhenCIGADesignCo,Ltd”共同享有的,且HANA公司在前,按惯例属于第一获奖人。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是经HANA公司授权合法使用红点奖相关信息。对此,被告提交了红点设计奖获奖证书复印件、HANA公司登记信息、HANA公司授权和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获奖信息宣传的《授权书》等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获奖证书上有HANA公司名字解释为:参加红点产品设计奖要求提供产品,纵横设计公司曾在2012年11月委托HANA公司生产涉案双针系列腕表,并签署了保密协议,2014年11月双方终止合作,故2013年颁发的红点设计奖获奖证书上标明制造商为HANA公司,设计方为纵横设计公司。2014年12月,纵横设计公司与红点奖组委会沟通,要求将涉案2013年红点产品设计奖制造商变更为纵横设计公司,之后组委会对获奖证书、官网获奖信息进行了修改,制造商、设计方均改为纵横设计公司。对于被告提交的HANA公司的《授权书》等证据,原告不予认可,认为未经公证认证,且HANA公司无权授权被告使用涉案获奖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交的系列证据初步证明,HANA公司虽曾为涉案获得2013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的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的制造商,但其非获奖产品的设计方,红点奖官方已将获奖证书上HANA公司变更为纵横设计公司。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HANA公司有权授权被告在销售商品上使用涉案获奖信息进行宣传,且被告提交的《授权书》未经公证、认证程序,在无其他证据支持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获得了HANA公司相关授权的依据。
三、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的依据
原告主张根据其提交的涉案双针腕表销售证据,2017年5月24日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在天猫商城“贝格曼旗舰店”的销量达15931只,每只的售价是698元,销量数额为11119838元。2017年5月22日被告在天猫商城“贝格曼专卖店”的销量1076只,售价是639元,销量数额687564元。2017年5月24日被告在京东商城“贝格曼旗舰店”的销售评价是3000+,售价是698元,按3000只的销售数额的销售金额是2094000元,而评价与实际销售惯常比例为6:1。鉴于原告无法获得被告该具体销售数据,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关于维权支出,原告提供了委托深圳市商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调查收集证据《取证服务合同》及发票,支出105000元。结合原告双针腕表审计利润率、行业利润率以及被告使用机芯材料,被告涉案商品利润率应该超过60%,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案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数额为1500万元。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认为不能将被告2012开始的销售都视为不正当竞争的收益,即使侵权也应按诉讼时效往回推2年。原告提交的取证服务合同事后签订,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超出常规。
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指控被告宣传行为给被告增加利润的比例,鉴于原告主张由法院综合酌定,本院将双方主张的销售时间、数量、金额、利润等因素作为判决考量的依据,原告请求调取被告实际销售量证据不予支持。原告维权支出部分的费用已实际发生,且原告提交了合同、支付发票作为依据,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虚假宣传纠纷。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违背客观事实,从事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实施了宣传“Bergmann贝格曼”或涉案销售的双针腕表获得“德国红点大奖”、“红点奖”、“红点至尊奖”等行为,对此被告未提出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被告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纵横设计公司为从事工业设计、建筑艺术设计的公司,系被告宣传获得的2013年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的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的设计获奖者。玺佳公司为纵横设计公司投资的关联公司,从事经营钟表的批发、零售等业务,也是获得2013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的CIGADesign009系列腕表的销售者。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同为经营钟表、首饰等业务,系与原告玺佳公司经营同类竞争业务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虚假宣传获得本属于纵横设计公司的设计奖项,故玺佳公司、纵横设计公司针对涉案被告宣传行为提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主体适格。
鉴于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涉案行为发生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对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评判应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销售店铺销售涉案多款双针系列腕表时,宣传该商品设计获得“德国红点大奖”、“红点奖”、“红点至尊奖”等奖项,同时通过广告图片等形式,将其商标“Bergmann”、“贝格曼”与“荣获2013年德国红点概念奖”、“红点至尊奖得主”、“红点巨作”等宣传表述相结合,并故意将原获奖证书、获奖信息上原告纵横设计公司名字、产品型号、网站等信息抹掉,或直接将原告商标、型号篡改成自己的商标、型号,使得相关消费者浏览后误认为: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销售的涉案双针腕表系列获得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在内的系列奖项,且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为该奖项的获奖者。而事实上,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宣传其销售的商品获得上诉奖项,不能提供合法的依据。涉案红点奖相关奖项在工业设计国际奖项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代表了行业较高的设计水准,系获奖设计者智慧、创新与辛勤付出的结晶。该荣誉具有专属性,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的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其获得上述奖项。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在网络销售时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足以给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时造成误导,同时其还冒用原告纵横设计公司获得的相关奖项,从而挤占了部分本应属于原告的市场份额,使得相关获奖设计商品的设计者、销售者纵横设计公司、玺佳公司的利益受损,故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相关网店上撤销涉案虚假宣传,赔偿相应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应对原告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和纳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闫鹤作为公司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法应对和纳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虽然原告主张系结合被告获利提出的赔偿依据,但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虚假宣传行为给被告增加获利的比例,即无法计算出被告获利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主张由法院综合酌定判赔,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故意与相关获利、以及对原告造成损害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同时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赔偿数额时只考虑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酌定贝格曼公司、和纳公司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200000元。玺佳公司、纵横设计公司赔偿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贝格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和纳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销售网络平台上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贝格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和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200000元;
三、被告闫鹤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深圳市和纳电子有限公司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贝格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和纳电子有限公司、闫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