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

02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与南昌雅高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51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雅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官集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雅高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3801.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巍
人民陪审员高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