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2567号
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8栋2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85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550号今利园1、2座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3369988P。
法定代表人段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88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46.5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1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