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

南昌雅高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法律文书(稿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雅高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集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昌雅高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上诉人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即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静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