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29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8栋2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85807。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被执行人: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广场(西区)A座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HNB4W。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5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21651.72元(人民币,下同)、律师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7263.94元。被执行人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主动支付执行款26651.72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6945.56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293.84元;本院另将执行费304.18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余款26665.92元本院已通知被执行人深圳市玺佳创新有限公司领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568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