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泾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758号
原告:上海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7号楼206-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宏,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盛杰,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泾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84-86-2号1幢4层B区408室。
法定代表人:连国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南,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泾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就系争工程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8.86元,减半收取计6,204.43元,由原告负担;司法鉴定费用281,600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磊杰
书 记 员  周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