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0239号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玥,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7号楼206-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07.58元,共计人民币2,932.58元,由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姣
书 记 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