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恒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西市要顺兴建材店、青岛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8374号
原告:莱西市要顺兴建材店,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莱西经济开发区西沙格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5MA3UD9TA12。
经营者:崔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伟,山东如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珊,山东如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3L1H6F。
法定代表人:吴春,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恒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路39号亚美大厦聚福阁1幢10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W4XB0K。
法定代表人:陈宜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尹长会,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莱西市要顺兴建材店与被告青岛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华恒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莱西市要顺兴建材店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西市要顺兴建材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西市要顺兴建材店撤回对被告青岛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华恒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长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计1343.5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陕西华恒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衣泽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相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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