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建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恒建源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427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堪塘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建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6X7。
法定代表人:覃某1。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766M。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恒建源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