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个体户。
被执行人芜湖市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九华山南路中江商业街4号楼7、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寿龙,总经理。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诉被告芜湖市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芜湖市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装饰材料款人民币20000,并负担诉讼费455元,共计人民币2045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芜湖市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5日、11月7日将执行标的2045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拴信
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
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