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721民初1419号之二
原告:**,女,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鹤年,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横基路2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洪文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