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609号
原告: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真,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拟循其他法律途径处理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