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31434号
原告:深圳市中炼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凤塘路钢材市场平房56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4J6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横基路2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932806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玖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陂新村西一街14号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44829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乡大道319-14、3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UFD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亚萍模具修理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H3W50P。
经营者:***。
被告:深圳市能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西侧海虹工业厂区科研楼5层D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6112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炼石化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