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0333号
原告:调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48幢48D。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玲,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莹,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盐港中路69号9幢。
法定代表人:史威龙。
被告: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调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调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8元、保全费2205元,合计人民币5383元,由原告调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丽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明伟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