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1868号
原告:北京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街2号院3号楼6层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58329580T。
法定代表人:陆世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亮,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1097153B。
法定代表人:王龙,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1.98元,由原告北京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英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尚敬帅
书 记 员 于晓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