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1097153B,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
关于***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3951.9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