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1097153B,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龙。
关于***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
仲案字[2021]第7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效力,依据该裁决书确定: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宜佳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年10月1日
至2018年6月30日的工资36540.79元。因***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有部分银行存款(在先冻结)。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路××号××号不动产(有抵押,债权数额346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日期自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止。本院依法查封了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号牌号码为苏DC××**、苏D1××**、苏D4××**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日期自2021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止。本院依法冻结了***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截止日期分别为2022年4月6日和2022年8月30日。以上冻结查封措施如届满需续冻续封,请申请人提前30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脱冻脱封后果自负。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令。2021年12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郭 影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