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龙。
本院在执行***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4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载明: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的工资57222.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常州市金坛区××路××号××号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C××**、苏D1××**、苏D4××**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调查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郭 影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