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76925321M,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三府村顺福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杰。
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1097153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
关于北京博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4744.8元及逾期利息(以265507.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284744.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博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6元(已减半),由被告***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有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有在先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截止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6日和2022年8月30日(如到期需续冻,请提前15天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路××号××号的不动产(有抵押,债权数额346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日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如到期需续封,请提前30天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C××××、苏D1××××、苏D4××××的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日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如到期需续封,请提前30天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明辉
书 记 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