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恢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江头百果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20091C。
法定代表人:周世凯。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6701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312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拍卖了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76705股股权,所得款项3822400元;查封了***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X号地下二层第24号车位、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X号1002室的房产。因涉及抵押权,上述车位、房产拍卖权已移交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并要求将拍卖剩余款项交由我院分配。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毅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