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182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坤,男。
被告: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江头百果山。
法定代表人:周世凯。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禾兴公司从案外人处承包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园××工场工程后,将水电安装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并与***班组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案涉水电安装项目在2004年即已施工完毕并验收交付给禾兴公司使用。2010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水电安装项目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水电安装班组总的工程款为4864854元,禾兴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3922000元,还应向***支付工程款942854元,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班组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的水电安装义务,但禾兴公司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剩余工程款942854元至今未向***支付,已构成违约。***于2021年7月16日向禾兴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禾兴公司在收到催告函之日起5日内向***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禾兴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禾兴公司应当向***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法院判决:禾兴公司支付工程款942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285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关于厦工工业园结构二工场工程水电安装班组工程尾款的确认书》,***与禾兴公司之间就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园××工场工程水电安装项目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基于该工程尾款确认书主张工程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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