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执1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江头百果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20091C。
法定代表人:周世凯。
本院在执行***与***、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查封了***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X号地下二层第24号车位、思明区莲岳路X号1002室的房产;冻结了***在厦门市福荣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冻结了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11368股。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