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与被申请人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830号
  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住所地:太原市XX街XX市场XX号。
  经营者:王建花,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XX乡XX村XX号。
  被申请人: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谢必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与被申请人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664.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40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1